
点击次数:5412 次 发布时间:2014年7月21日
事件回顾:
肖某于2012年5月起与他人合伙,开了家啤酒烤鸭店,对外销售自制烤鸭。2013年7月底至9月期间,肖某在其所腌制烤鸭的汤料中掺入明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壳,并用上述汤料腌制烤鸭后对外进行销售。2013年9月20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店进行检查并对上述烤鸭腌制液进行采样。经检验,送检的烤鸭腌制液中检出吗啡、可待因、罂粟碱等成分。2013年11月25日,被告人肖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庭审中,肖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其辩护人称肖某没有法律意识,且未发生较大的不良后果,恳请法庭从轻判决。法院认为肖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请问法律上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如何规定的?
案例解答:
你所描述的肖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有犯罪故意,即有往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而销售,从而非法牟利的。如果往食品中掺入的不是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者对销售的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无所知,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的行为,至于销售后有无具体危害后果的发生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所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机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如制酒时加入工业酒精加工成食用酒,在饮料中加入国家严禁使用的非食用色素等等。如果掺入的是食品原料,只不过由于污染、腐败交质而具有了毒害性,不能构成本罪。
(二)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处罚,分为三种情况。对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这里所说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其他罪的区别。
(1)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区别。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在食品中掺入的原料也可能有毒有害,但其本身是食品原料,其毒害性是由于食品原料污染或者腐败变质所引起的,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往食品中掺入的则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2)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目的是造成不特定多数人死亡或伤亡,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目的则是获取非法利润,行为人对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虽然是明知的,但并不追求致人伤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观心理状态不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不是故意在食品中掺入有毒害性的非食品原料,而是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造成的;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则是故意在食品中掺入有毒害性的非食品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