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击次数:4943 次 发布时间:2013年6月5日
最近保安员李牧又接受一项新任务蹲守,这个任务不是要求他防外贼,而是家贼。最近,李牧所在的客户单位每个月的电话费经常出现一些平时很少见的收费项目,电话费一下子激增1万元。
公司的董经理认为可能有人接用公司的电话线或足公司内部人员乱打电话。为了搞清事情的真相,董经理要求李牧这些天要格外注意公司的人员。
很快结果就出来了,李牧发现公司的员工赵刚在晚上值夜班的时候经常打电话,而且声音很小,有时还要把门关上。一次,一个晚上赵刚就打了二个多小时。
原来赵刚最近刚刚失恋,不知道从什么地方知道一个“情感热线”的电话号码,没想到被里面动听的声音所吸引,从此便一发不可收拾,只要晚上是他值班,就会利用公司的电话来 打。
而对这种情况,公司的领导们犯了难,应当如何处理赵刚,赵刚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刑法上的盗窃罪。
赵刚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其姓著特征就是采取秘密手段, 而赵刚实施犯罪行为虽然也是秘密进行的,但其主要是利用其民期在单位值班的机会,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并没有采用秘密的手段。也就是说,赵刚实施犯罪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没有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他就没有长时间打电话的机会。
赵刚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则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这里的公司工作人员,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监事、职工。这里的工作人员,是指企 业的职工。这罩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 员,是指除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 员。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则物非法占为已有。这早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同内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即经手、管理财物的便利备件。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侵占 行为,这里的侵占,一般是指行为人以侵乔、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占有本公司、本企业的财物。赵刚是单位职工,其主观上为满足个人私欲而故意私打单位电话,其实施犯罪行为是利用在单位值班的便利条件,客观上其行为造成了单位一万多元的经济损失。应此,赵刚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 犯罪构成要件,构成侵占罪而不构成 盗窃罪。
赵刚的行为同样可以给保安工作以启示,许多保安员在工作时都会有类似于赵刚一样的便利条件,如何“把握”这些便利条件,是每一个保安员都值得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