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击次数:6029 次 发布时间:2018年8月5日
编辑老师:
陆某受雇于某物业公司,在一家早期儿童教育服务中心做保安。去年4月24日,为维持校门口秩序,他与戴某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戴某后将陆某推倒在地致其受伤。同年10月,戴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浦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由于戴某未对陆某予以赔偿,2014年11月,陆某将雇用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38万余元。
物业公司辨称,原告的损失系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公司没有任何过错。公司根据物业管理合同聘请保安,陆某的行为并非在工作场所发生。同时,陆某从事保安工作多年,在争执中应该采取更能保障自己安全的行为,故陆某应对自己的受伤负责。陆某反驳指出,校门口的停车问题是自己的职责所在。戴某的车辆影响校门口进出安全,故上前劝说,没有违反公司的保安制度。
诉讼期间,经司法鉴定,陆某右上肢及右下肢外伤,后遗右下肢功能障碍,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八级伤残。请问,陆某在履行职责时被他人推倒受伤,是否可向雇用单位提起赔偿诉讼?
保安员刘伟
刘伟:
你好!
本案中,陆某在履行职责时被他人推倒受伤,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本案中的具体情况,原告的劳动系受被告的指示、安排,故二者之间形成雇佣法律关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原告可以请求第三人(戴某)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原告在履行职责时被人推倒受伤,向被告提起赔偿诉讼,于法有据。
结合具体情况,应认定原告在履行职责期间虽有瑕疵,但未达到故意及严重过失的程度雇佣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同时,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法采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即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伤害的,即根据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提供劳务一方有时也存在过错,完全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会显失公平。对于一个事故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目前,关于工伤认定的标准主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即要求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
在此基础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从中可以看出,陆某均不存在上述情况。
此外,还需注意到,对于工伤认定的申请,工伤申请应该在发生伤害后,由单位在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材料,如果单位不主动申请的,职工或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进行申清。申清后,如果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就可以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清鉴定,要求赔偿;如果没有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则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要求重新认定,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法律对劳动者其实也提供了多种救济渠道,除了工伤认定,按照过错追究侵权责任也可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依据。按照法律规定,工伤认定需符合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出现的伤害这3个条件。
综上所述,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